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注册税务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GDCTAA。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下同)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忠实于税务师事业,恪守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税务师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竭诚服务会员,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变更事项,进行会员资格年度检查;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及完善税务师执业规则、准则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包括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在内的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五)对税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以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负责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协调税务师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对税务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建立税务师资格诚信档案;
(十)开展税务师资格考试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十一)开展税务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税务师工作经验,提高税务师整体执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十二)组织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三)负责行业宣传,出版行业会刊和书刊;
(十四)组织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税务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十六)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发放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中国税务师会员和非中国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对申请入会者进行审核;
(三)到本会领取统一制发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行业立法、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税务师行业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税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税收政策执法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税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税务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税务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税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本会对会员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对完善立法和税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税务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迁出或者调离已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未办理税务师或事务所年检,不再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活动的;
(三)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的;
(四)单位会员已注销的;
(五)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第二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单位会员的登记变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七)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审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第二十八条(二)、(三)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可召开,其会议决议和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它应由会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监事应当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税务师事业和热心税务师行业公益活动,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税务师会员监事应取得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监事职权。
(二)非中国税务师监事应是与税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税务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三十九条 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或不适宜任职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办理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可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在规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费用支出;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场地购置、场地租金、水电费等开支、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购置等行政费用;
(四)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费用支出;
(五)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用于协会经费开支、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社会组织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社会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 在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第五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