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部分内容更正的通知
粤税协发〔2023〕31号
广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办事处,其它14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联络员,各税务师事务所:
原《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印发后,经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核实确认,决定对原《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第三章第十条(一)第12款更正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二、第三章第十条(一)第17款更正为:“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明显缺乏业务量的承接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存在质量问题及违规事实的”。
现将修改调整后的《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重新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7月18日